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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1日起 福州柴油車轉入需達國四標準

日期:2014-06-05     來源:海峽都市報     作者:闕文龍

下月起,福州市民買車注冊登記時,要看清車輛具體標注的排放標準,如果排放標準超標的,將無法登記掛牌。記者昨日獲悉,福州市相關部門近日出臺的《關于進一步明確新車注冊和外地車輛轉入排放標準有關工作的通知》透露,今年7月1日起,汽油車和兩用燃料車必須符合“國Ⅳ”(含)以上排放標準,氣體燃料點燃式發(fā)動機汽車必須符合“國Ⅴ”(含)以上排放標準,而且符合機動車環(huán)保車型核準目錄規(guī)定,方可辦理注冊登記手續(xù)。

 

7月1日起 福州柴油車轉入需達國四標準

資料圖

 

  “國Ⅲ”以下標準 7月起停辦

據(jù)悉,福州將從今年7月1日起,停止辦理“國Ⅲ”(含)以下排放標準的汽油車、兩用燃料車和“國Ⅳ”(含)以下排放標準的氣體燃料點燃式發(fā)動機汽車的注冊登記。對本市壓燃式發(fā)動機汽車的注冊登記管理,今年10月1日起,壓燃式發(fā)動機汽車必須符合“國Ⅳ”(含)以上排放標準,而且符合機動車環(huán)保車型核準目錄規(guī)定,方可辦理注冊登記手續(xù)。

 

  外來車轉入福州 限制更嚴格

記者注意到,福州對外來車輛轉入福州進行了更加嚴格的限制。《通知》明確指出,福州本市禁止轉入摩托車、微型載客汽車、中型(含)以上載客汽車、營運類車輛(含營運轉非營運)及所有載貨汽車和掛車。

 

對轉入本市的所有車輛繼續(xù)執(zhí)行“國Ⅳ”(含)以上排放標準。即:汽油車、柴油車、兩用燃料車必須符合“國Ⅳ”(含)以上排放標準,氣體燃料點燃式發(fā)動機汽車必須符合“國Ⅴ”(含)以上排放標準,而且符合機動車環(huán)保車型核準目錄規(guī)定,經(jīng)機動車尾氣檢驗合格后,方可辦理轉入手續(xù)。

 

對于進口車輛轉入,福州市相關部門要求機動車登記證書上必須注明“海關進口”。海關進口車輛發(fā)動機型號在環(huán)保車型目錄的,按以下規(guī)定執(zhí)行:海關進口車輛發(fā)動機型號不在環(huán)保車型目錄的,及車輛出廠日期在國家規(guī)定“國Ⅳ”(含)以上排放標準或“國Ⅴ”(含)以上排放標準審批日期之前的,今年7月1日起,須符合機動車出廠日期5年(含)以內(以月份為準)的條件。

 

“國Ⅳ”排放標準:是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,汽車排放污染物主要有HC(碳氫化合物)、NOx(氮氧合物)、CO(一氧化碳)、PM(微粒)等,通過更好的催化轉化器的活性層、二次空氣噴射以及帶有冷卻裝置的排氣再循環(huán)系統(tǒng)等技術的應用,控制和減少汽車排放污染物到規(guī)定數(shù)值以下的標準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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